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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稳稳与徐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邓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甲通��网络相识相恋,于7月1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5日生育女儿徐某乙。之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4年初,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女儿徐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月23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女儿徐某乙随被告徐某甲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自2016年起原告邓某支付女儿生活费6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均于每年6月、12月结算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喻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