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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静与陈雷、朱秀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陈雷,朱秀云,永城市安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朱秀云。被执行人永城市安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02342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雷名下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雷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N×××××)。二、被执行人陈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雷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雷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