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况波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波,农民。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波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况波及其辩护人周榴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同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况波通过网络购买了内存有淫秽视频文件的移动硬盘及相应的视频文件目录,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某厂门口摆摊设点,由顾客在其摆放的目录册中选择后,被告人况波通过电脑复制到顾客存储工具的方式,以每个文件1-2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2015年5月28日,张某、任某以每个视频文件人民币1元的价格分别从被告人况波处下载疑似淫秽视频文件5个、6个。当晚,被告人况波在上述地点被慈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作案用电脑1台及疑似淫秽视频文件目录6本,电脑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9526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8317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况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况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任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相关照片、鉴定报告书、立功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况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波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况波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况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榴君请求对被告人况波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一台及淫秽视频文件目录六本,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波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一台及淫秽视频文件目录六本(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