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春红与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红,宁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30-1号原告韩春红,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宁海红,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宁海红涉嫌贩卖毒品被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