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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春红与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红,宁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30-1号原告韩春红,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宁海红,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宁海红涉嫌贩卖毒品被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