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茂录、陈松与龚敏先、杨奇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茂录,陈松,龚敏先,杨奇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赵茂录,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申请执行人陈松,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敏先,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奇灵,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泰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干部,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茂录、陈松与被执行人龚敏先、杨奇灵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除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外,另经向各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执限内该案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