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89号原告:刘某被告:连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审 判 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闫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