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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彦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杨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彦文,男,回族,生于1979年7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彦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原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固原逸丰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原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