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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梅与龙启秀、张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龙启秀,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梅。被执行人龙启秀。被执行人张新,(系龙启秀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龙启秀、张新银行卡存款及其他收入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划拨被执行人龙启秀、张新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