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梅与龙启秀、张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龙启秀,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刘梅。被执行人龙启秀。被执行人张新,(系龙启秀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龙启秀、张新银行卡存款及其他收入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划拨被执行人龙启秀、张新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