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喜凤与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凤,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24号原告杨喜凤,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松白路5036(公明汽车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春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凤与被告深圳市潮流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雪松二〇一六年二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