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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赫某甲、赫某乙与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甲,赫某乙,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97号原告:赫某甲,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赫某乙,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赫某甲儿子。被告:闫某甲,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闫某乙,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某甲女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某甲、赫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