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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强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盛隆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兴强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盛隆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深圳市兴强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第二十四A栋4楼。法定代表人沈志强。被告深圳市兴盛隆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金城路33号B栋1楼。法定代表人王敏慧。原告深圳市兴强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盛隆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没有交纳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逸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