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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林森与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森,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森,男,汉族,1948年3月28日出生,邵武市二级站退休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解放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黄绳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森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各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