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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昌执字第007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支行与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支行,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昌执字第007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7年1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某某在沈阳工务机械段的工资款。现因该案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某某在沈阳工务机械段工资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