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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桂珍与XX森、李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珍,XX森,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谢桂珍,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XX森,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振,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桂珍与被执行人XX森、李振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各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