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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财,王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财。被执行人王某文。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葫民终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来本院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不执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王树文外出打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葫民终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