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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毛伟与杨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14-1号申请执行人毛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杨进,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毛伟与被执行人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进给付借款5337.5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进拆迁补偿款4163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进拆迁补偿款4163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