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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青、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青,陈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75号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惜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青,成年,职业不明。被告:陈琴,成年,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