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及肖硕鹏限期腾地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肖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薛孝平,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洞口镇青山村境内。代表人肖理文,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硕鹏,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及肖硕鹏限期腾地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经查,为了洞口县城第三大桥建设的需要,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经报批,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批准该项目用地建设[批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758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征地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将土地价款等支付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肖硕鹏不愿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发出了《限期腾地通知》。本院认为,洞口县城三桥的建设,系事关全县的民生工程,该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建设,相关的公民和组织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能实现其个人利益而不愿腾地,从而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肖硕鹏于2016年1月30日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日发出的《限期腾地通知》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洞口县洞口镇青山村第六村民小组及第三人肖硕鹏承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杨中德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静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