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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双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双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99号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代理人唐勇明。被告徐双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双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