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白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白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剑海。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孟玉美。被告:上海白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言涛。原告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白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做出(2015)绍柯商初字第26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籽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组成合议庭,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玉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白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发生布匹买卖业务关系,累计货款金额为255035.45元,被告支付160273.2元,尚欠原告货款94762.25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白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4762.25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银行回单10份,用以证明双方往来货款255035.45元,被告已经支付160273.2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上述发票,本院庭审后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查询,确认均已为被告认证抵扣。针对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3份发票票面总额为251035.45元,并非原告诉请的255035.45元。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双方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原告以被告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给被告,载明买卖标的为布匹,货款票面金额总计为251035.45元,同期,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了160273.2元。现原告以被告尚有余款未付为由来院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发票和付款为证,被告又未予抗辩,可予认定,该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发票金额支付货款,现被告未予全额付清,是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诉请的90762.25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多诉请的4000元部分,因本案中未举出相应证据,未予准许。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请求主张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白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货款90762.2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绍兴县超驰针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189元,由原告负担192元,被告上海白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9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