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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嘉善远景纺织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96号原告: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长木桥路2-52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杜全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萍、龚雪(实习),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康兴东路***号。负责人:赵为思。原告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9日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销售毛条535.7KG,货物价值为30000元。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票一份(金额为30000元),但该支票无法领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二、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桐乡市冠盛毛纺原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嘉善远景纺织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旻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