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平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某某,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被告张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先志人民陪审员 罗帮勇人民陪审员 周永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