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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平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某某,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被告张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先志人民陪审员  罗帮勇人民陪审员  周永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