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连磊与张德涛、车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磊,张德涛,车仁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14号原告刘连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车仁花,×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磊与被告张德涛、车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