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陈志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陈志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86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芳,总经理。被告陈志松,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志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