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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成耿与楼钢勇、潘鸯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成耿,楼钢勇,潘鸯鸯,楼钢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314号申请执行人马成耿。被执行人楼钢勇。被执行人潘鸯鸯。被执行人楼钢针。本院在执行马成耿与楼钢勇、潘鸯鸯、楼钢针(2015)金浦执民字第53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钢勇、潘鸯鸯、楼钢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