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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泮富国与应雄、詹晓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富国,应雄,詹晓龙,汪日庆,刘佳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0号原告:泮富国。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军匡,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雄。被告:詹晓龙。被告:汪日庆。被告:刘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泮富国与被告应雄、詹晓龙、汪日庆、刘佳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泮富国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