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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全义与张燕平、田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义,张燕平,田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张全义,男,汉族。被告张燕平,女,汉族。被告田春阳,男,汉族。原告张全义与被告张燕平、田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平、田春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义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燕平系兄妹关系。2013年12月20日,二被告因资金困难借原告现金13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后经催要,被告至今不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被告张燕平、田春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全义与被告张燕平系兄妹关系,被告田春阳与被告张燕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张全义借现金130000元,并由田春阳出具欠130000元现金的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有原告当庭出示的欠条予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借款。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燕平、田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全义偿还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燕平、田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年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