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5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董新虎、王慧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董新虎,王慧芳,朱国营,杨敬贤,高士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董新虎,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慧芳,女,汉族,农民。被告:朱国营,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敬贤,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士银,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董新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