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朱宗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朱宗波,男,1981年0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宗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122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