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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石匠。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立案侦查,2015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5月26日向广丰农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同年八月在广丰农行领取了尾号为5745的信用卡,该卡额度为2万元。9月份消费2万元,10月3日归还15000元;2013年10月4日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15000元。广丰农行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对其书面催收,并于2014年2月22日在《广丰报》对其公告催收,徐某归还了5000元,之后没有归还余下的信用卡,徐某恶意透支本金15000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徐某于2014年12月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归还广丰农行,取得广丰农行的谅解。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账户信息明细单、收入证明、交易流水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广丰报》公告催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5000元,经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并归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广丰农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同年八月在广丰农行领取了尾号为5745的信用卡,该卡额度为2万元。九月份消费2万元,10月3日归还15000元,2013年10月4日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15000元。广丰农行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对其书面催收,并于2014年2月22日在《广丰报》对其公告催收,徐某归还了5000元,之后没有归还余下的信用卡透支款,徐某恶意透支本金15000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徐某于2014年12月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归还广丰农行,取得广丰农行的谅解,并于2015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对被告人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若对被告人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5月16日假冒广丰县长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向广丰农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尾号为5745。并于2013年10月4日消费1.5万元后,2014年3月12日分别归还了300元、4700元后就没有归还。广丰农行工作人员向我催收了三四次,因为一时没有钱还,所以直到2014年11月没有归还。公安人员打电话给我,我就归还了银行透支款的事实。2、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徐某到广丰农行洋口营业部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我是经办人。徐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广丰县长安花炮厂职工工资收入证明。2013年10月4日开始,徐某通过刷卡消费信用卡本金1.5万元后,就没有按期归还。我行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对其书面催收,2014年2月22日在《广丰报》对徐某信用卡透支款公告催收,因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3、账户信息明细单、交易流水查询,证明被告人徐某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具体情况。4、收入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用于办理信用卡所提交的收入证明的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广丰农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证明广丰农行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书面向被告人徐某催收透支款的事实。7、《广丰报》公告催收,证明广丰农行在《广丰报》公告催收被告人徐某还款的事实。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县支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徐某已经全部归还了被害单位的欠款,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宽大处理的事实。9、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8月4日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的事实。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出生于1978年4月27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徐某系自由供述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5000元,经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所透支的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现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刘祖福人民陪审员  胡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