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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肖光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肖光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31-1号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顾家店镇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宗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光英,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市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