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昌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王昌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姜左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宇,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生,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昌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对被告王昌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市佳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