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健与孙雨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孙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高健。被执行人孙雨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734号裁决书,在执行高健与孙雨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734号裁决书关于高健与孙雨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