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庆,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