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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张裕亮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莲,张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5号申请人:王玉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张裕亮,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王玉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裕亮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庐×××号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号柏景湾叠翠轩×××幢×××室的房屋一套,并由王玉莲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玉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裕亮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庐×××号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号柏景湾叠翠轩×××幢×××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