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执字第1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旭南与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南,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执字第1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旭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现住珠海横琴新区,公民身份号码:×××7712。被执行人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则邹,总经理。李旭南与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旭南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9952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499522.5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9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148元由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负担。根据李旭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12月29日划拨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在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527048.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增城支行营业室,账号:44×××15;在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新塘国贸分理处,账号:44×××20、44001541715053000406;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建新支行,账号:44001668838053000929的冻结。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