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3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