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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2号罪犯李建,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3)邻水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犯强奸罪,判处��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