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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肖月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80号罪犯肖月超。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2013)嘉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二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肖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1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42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肖月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月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