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斌与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朱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143号申请人吴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桂芬,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桂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