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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斌与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朱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143号申请人吴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桂芬,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吴斌与被执行人朱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桂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