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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滑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士党与李永周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士党,李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滑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杨士党,男,1966年07月17日生。被申请人:李永周,男,1974年05月07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周所有的价值贰拾万元的生猪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崔丽所有的豫EB7D**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永周所有的价值贰拾万元的生猪予以查封。(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物品由被申请人看管、饲养、销售,销售款两日内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账户:滑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35175260010001)。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