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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涛与庞京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涛,庞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600号申请执行人申涛,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庞京红,男,1967年6月7日出生。申涛与庞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7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2、逾期利息(月利率为1.61%)及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3、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京红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北里3号楼6门101号房产采取查封登记措施,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现申请人申涛与被执行人庞京红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履行协议内容。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