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与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静飞,於红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05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71号。代表人:王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媛媛,该行员工。被告: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横河路527号。法定代表人:於红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静飞。被告:於红波,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诉被告宁波北仑万路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静飞、於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计409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868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许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