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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苏某与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某,市民,阜宁县阜城街道大关路42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 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