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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店义、李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店义,李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8号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店义。被申请人李侠。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店义、李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店义、李侠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店义、李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