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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董才学与袁绪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才学,袁绪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董才学。被执行人袁绪得,男。本院作出的(2013)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绪得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绪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韦源口营业所有4000元的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绪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韦源口营业所的存款收入1890元划拨至阳新县人民法院专用账户(户名: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阳新支行营业室,账号:18030004292001372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