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亚英与赵开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英,赵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38号原告赵亚英,女性,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住彭山县。被告赵开全,男性,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英与被告赵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安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诗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