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兴锋与连城县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兴锋,连城县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兴锋,男,住福建省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城县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表人罗文云,总经理。原审被告张秋燕,女,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江兴锋因与被上诉人连城县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兴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兴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文 祥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冬明(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