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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黄金叶与沈阳市瑞锋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叶,沈阳市瑞锋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84号原告:黄金叶,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瑞锋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黄金叶诉被告沈阳市瑞锋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200元。但原告的上述请求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