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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褶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5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与金泉路交界红绿灯处与兰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擦挂。袁某继续驾车至桑园路其住处停车时,被兰某某追上,兰某某报警后,袁某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袁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3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被告人袁某赔偿了兰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兰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兰某某、苏某某、何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血液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袁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血液乙醇含量每100m1超过200mg,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